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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缺少环评,不得报批国土空间规划,为什么不早安排?
发布日期:2023-02-01 16:58:14   编辑:未知 浏览:202

2023年1月2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并强调“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


就该《通知》提出以下四问,供实操落地时参考。


1.总规环评的依据在哪?


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正在建立,相关法规体系要衔接,环评前置不能丢,不能出现系统性问题,除了该《通知》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在“四、编制要求(八)提高科学性”明确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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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规环评与已批的国土空间规划部分成果如何衔接?

截至目前,一半以上的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已公示,基本走完法定流程,自然资源部已于2022年11月分多批次批准各地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由于之前未做明文规定,估计会有未做环评的现象,要求补做环评,如何衔接已批成果?是推倒重来吗?还是做一些表面文章?这个需要慎重考虑,不得马虎。该《通知》要求“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下级政府报送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重点对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内容、方法、对策措施等进行审查。”


3.与之前的“双评价”是啥关系?


之前的“双评价”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有一系列文件支撑,同样作为前置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为啥当初不提出“三评价”而同步推进呢?


4.为啥要把部门协同的难题留给基层?


该《通知》中多次提及“加强部门协调”,那在制定这个文件之前环保部与自然资源部是咋协调的?这么重要的工作为何姗姗来迟?把矛盾留给下面的各个省、各个市县及眼巴巴等待的用地企业么?


该《通知》说“市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定”,市级以下还做不做?各地如何掌握“需要与不需要”的界限?等31个省市自治区、293个地级市都观望下决定了,黄花菜早就凉凉了!


2019年5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强调:到2020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这期间,自然资源部以文件形式多次下文,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时限一推再推,2022年10月1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要求: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市级总体规划成果,请于11月20日前完成专家论证,并征求我部意见;于12月10日前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其他市级、县级总体规划应于2023年6月底之前由各省(区、市)完成审批。看来这个“最后时限”又要泡汤了!必须维护中央及部委在老百姓心中的威信和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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