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学会 黑龙江省土地学会

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10-08 10:12:19   编辑:未知 浏览:80


黑龙江省土地学会章程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土地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土地学会,英文全名HEIONGJ IANGLANDSCIENCE SOCIETY ,缩写HLSS。

第二条 本会是黑龙江省土地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推动我省土地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优良学风和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以及挂靠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土地学会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中国土地学会团体会员义务。本会对下设的地方土地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8号爱地大厦四楼401室。   电话:0451-8227616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土地科技的繁荣和发展;

(二)面向社会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科技水平;

(三)接受自然资源部、黑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究,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科技咨询服务及举办科技展览等;

(四)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书刊;

(五)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交流和合作;

(六)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

(七)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举办为会员和社会服务的有关事项和活动,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土地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地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科技干部;

4、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企业家及专业人员。

(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本省各市、县土地学会、省农垦、森工土地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土地科学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即可入会。入会后由本会发给“黑龙江省土地学会会员证”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三)外籍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及省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推荐重在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决定聘任学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学术顾问等名誉职务;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土地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黑龙江省土地学会法定发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的团体会员会费;

(二)挂靠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三)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有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过,再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有2/3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学会活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