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学会章程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土地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土地学会,英文全名HEIONGJ IANGLANDSCIENCE SOCIETY ,缩写HLSS。
第二条 本会是黑龙江省土地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推动我省土地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优良学风和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以及挂靠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土地学会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中国土地学会团体会员义务。本会对下设的地方土地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8号爱地大厦四楼401室。 电话:0451-8227616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土地科技的繁荣和发展;
(二)面向社会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科技水平;
(三)接受自然资源部、黑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究,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科技咨询服务及举办科技展览等;
(四)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书刊;
(五)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交流和合作;
(六)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
(七)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举办为会员和社会服务的有关事项和活动,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土地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地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科技干部;
4、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企业家及专业人员。
(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本省各市、县土地学会、省农垦、森工土地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土地科学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即可入会。入会后由本会发给“黑龙江省土地学会会员证”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三)外籍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及省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推荐重在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决定聘任学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学术顾问等名誉职务;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土地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黑龙江省土地学会法定发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的团体会员会费;
(二)挂靠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三)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有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过,再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有2/3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学会活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